【买卖合同纠纷】居室装潢未按约生产、交付装修板材,律师介入调解成功,返还定金3万元及赔偿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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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4日,曹*与佛山市酷*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酷*公司向曹*供货某品牌的发热瓷砖产品,曹*签署《协议》当日即支付预存货款5万元。后2019年10月8日,曹*向酷*公司下单订货,要求酷*公司发货。酷*公司答复预存货款5万元无法抵扣货款,并要求曹*另外支付货款。曹*认为,酷*公司提出预存货款无法抵扣的请求并不合理,遂委托我所代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查看更多 >>原告曹*与被告徐*于2016年3月13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供货,合同附件一《产品标准及报价单》具体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的货物及相应单价、数量。双方经协商确定合同总价为199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并负责配送、安装等,被告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安装验收》确认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因被告资金紧张,原、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协议》,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货款10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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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1日,原告陈*与被告一美**公司、被告二邓*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陈*向被告美**公司、邓*承包星棚、铝窗等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按照图施工、验收。双方对承包方式、工程单价、付款方式等事项均进行了约定,由原告陈**施工并包工包料。协议书签署后,陈**依约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工程于2012年顺利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1363920元。截至陈**起诉之日,二被告尚欠¥188196元未支付。原告陈**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查看更多 >>2015年7月,原告阳*权、被告一东莞市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二陈*、被告三谢*玲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开始做金属半成品生意,由被告向原告订购,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相应货物。被告分别于2016年3月10日、2016年3月30日出具两张货款欠条给原告,所欠货款金额合计412385元。截止起诉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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