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2.12.16】我所承办伍*交通事故一案,律师介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无需赔偿
发布时间: 2022-12-16 | 3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22)粤06民终2566

【委 人】*(被上诉人)

【审理程序】二审

【代理结果】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林晓轩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伍*于20206170020分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佛山一环某路段,与郑*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郑*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伍*驾车离开现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伍*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向上诉人(一审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10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为郑*明垫付的门诊费用9571.4元及住院费用111044.76元遂佛山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起诉要求*、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富*保险公司承担该事故赔偿。

因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逃逸行为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遂提起上诉。*委托我所代理,望维持一审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办案律师通过分析案件证据,认为虽然富*公司提供了保险单及投保人声明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投保人声明没有注明车牌号码及落款日期,即保险公司未明确其就什么车辆及哪个保险期间就免赔条款进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随即,办案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并起草答辩状,参与二审庭审。经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下,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保险公司承担该事故赔偿,当事人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逃逸行为是否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四、律师点评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遇到纠纷建议寻找律师及时介入,以便能更好、更快地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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