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被轨车碰撞右腿致伤,律师力争获赔33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 29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7)粤06民终1852
【委 托 人】孙*
【审理程序】中级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款33万余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孙*于2013年11月入职佛山市禅城区***设备厂工作,工作岗位为铆焊装配工,月平均工资为8124.37元。公司没有与孙*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左右,孙*在公司工作期间,在公司筒体车间操作行车起吊物品时,被轨车碰撞其右小腿致伤,后经鉴定为9级工伤。因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申请工伤未果,遂委托我所为其维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经过了解后发现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社保且申请工伤未果。在了解到相关基础信息后,我所办案律师马上展开行动收集证据。办案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在工资认定上有争议,入职前3个月工资由于委托人出勤天数少、请假多,工资每月只有2000多,需要剔除该工资,核实当事人真正的月平均工资成为了本案的难点。经我方办案律师的努力以及与公司的几次磋商,最终还是获取了对我方有利的关键证据,成功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在通过工伤认定后,我方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同时查询公司的财产信息、做好财产保全等工作。
     最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与当事人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公司需支付当事人各项赔偿款共335800元。当事人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119.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994.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248.7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52784.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10元,护理费1120元,高温津贴150元,经济补偿24373.11元。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解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119.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994.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248.7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52784.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10元,护理费1120元,高温津贴150元,经济补偿24373.11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与原告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119.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994.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248.7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52784.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10元,护理费1120元,高温津贴150元,经济补偿24373.11元。

四、争议焦点
1、原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我方主张的8124.37元还是被告主张的5469元;
2、原告停工留薪期为我方主张的24个月还是被告主张的22个月 ;
3、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起止年限。

五、律师点评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不与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保,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律师认为,可以尝试通过工资转账记录、厂牌、居住证等证明劳动关系,继而通过劳动仲裁、工伤认定获得应得赔偿。若遇到突发情况或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获得相应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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