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纠纷】上班时间突发疾病身亡,律师巧辩获赔60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 19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顺劳人仲案字{2017}1667号
【委 托 人】成* (原告,死者家属)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款60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成*是*物业公司派遣在某小区工作的保安,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仍然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没有为成*购买社保。
在日常上班过程中,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稍微休息了一下后仍然无法缓解,于是向经理请假去看医生。在医院等待检查的时候,成*突然倒地,后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据此,单位认为成*的死亡并非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是属于非因工死亡,只愿意支付3万元左右的赔偿。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办案人员第一时间查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经研究发现,本案的案情适用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了证明该事实,成*在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及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证据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本案在接案时只有相应的病历材料,关于劳动关系方面及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的证据并不充足。为此,办案律师与家属一同到用人单位处协商赔偿事宜,期间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谈判过程中通过娴熟的谈判技巧和相应的引导,最终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及成*在工作时间感到不适去医院的事实,并说服对方对这些事实予以确认,借此商谈调解的问题。此后,办案律师又到当事人生前工作的地方进行调查取证以便获取对我方有利的证据。
     在完善证据资料后,办案人员第一时间提起了工伤认定,因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劳动局做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随后为了保证后续的执行事宜,办案律师及时查询了用人单位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车辆4辆(其中包含了一辆新买的奔驰轿车),并要求仲裁委发函给法院,对这些车辆进行了财产保全,保证了执行的事宜。在仲裁开庭时,我方办案律师又积极与用人单位当庭调解,在双方不断的磋商中成功促成了60万元调解协议,避免了用人单位拖延时间的可能。
      最终,当事人全额收到60万元的调解款项!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赔偿60万余元予成*。

三、代理意见
(一)死者的死亡构成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视同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办案律师认为我方当事人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成*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感到有稍微不适,向经理提出请假去看医生,但是感到不适的时候依然是在工作时间内,不受请假的影响,即使是请假,也是因病请假。因此,我方当事人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况。

四、争议焦点
死者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五、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按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第一时间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否者一旦发生有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纠纷,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视同为工伤。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发生工伤后,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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