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丈夫出轨私自转移夫妻财产,积极应诉获离婚补偿
发布时间: 2018-07-27 | 17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4民初1640号
【委  托 人】蔡*琴 
【代理结果】调解结案,成功争取离婚补偿款850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钟淑华 律师、梁柏豪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蔡*琴的丈夫刘*出轨,并与第三者生育一小孩,刘*于2015年10月14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离婚,让蔡*琴在维系家庭关系的问题上感到绝望,再无法原谅丈夫刘*,再次确认感情破裂,蔡*琴同意与刘某离婚,但不放弃争取应有的补偿和夫妻共同财产。无奈,刘*业早在此前已提前将财产转移给外遇,并赠与外遇一辆小车,蔡*琴眼见夫妻共同财产所剩无几的状况下,立即委托我所律师介入应诉,为其挽回不利局面,争取合法权益。
二、代理过程
      经过庭前取证,我所律师向受诉法院提出5份调查取证申请,包括刘*业的非婚生子女出生证、所有的银行流水、与外遇同居的证据以及转移财产给外遇的证据等。在庭上,刘*眼见证据确凿,对与外遇生育小孩的事实以及婚外情的持续时间供认不讳,在此压力下,我方对过错方提出10万元的离婚补偿款要求,限于对方目前经济状况的因素,双方多次谈判后,以85000元补偿款为调解条件,法院制定调解书予以确认。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原告刘*业向被告蔡*琴支付财产分割款及补偿款共85000元。
三、代理意见
(一)原告方存在过错,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因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周*华同居并生育一小孩,属过错方,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可向过错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应由原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被告与原告的婚生女儿刘*目前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暂无生活经济来源,且被告蔡*琴收入甚微,而原告刘*主要从事工程承包工作,经济条件比被告蔡*琴明显优越,故原告刘*应支付女儿刘*的全部抚养费。
(三)原告应否给予被告经济帮助。
因被告蔡*琴年纪较大、学历较低、收入甚微,多年与原告刘*赚得的积蓄都被原告用于与周*华同居及抚养其小孩,被告现毫无积蓄,长久来看,生活难以有明显的保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答辩人在生活上对答辩人提供经济帮助。
四、案情亮点
1.原告作为外遇过错方起诉我方,我方如何举证积极应诉?
2.根据具体情况,我方有哪些合法权益可以争取?
3.夫妻财产被转移,我方当事人经济能力微薄,如何最大程度主张我方权利保障我方当事人及其女儿的基本生活水平?
五、律师点评
     如今大量离婚纠纷中,因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相对的独立性,在生活中任何一方可不动声息地转移财产,导致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几乎没有,导致受损一方茫然、无助。此时,最好的维权方式是让律师介入案件,通过尽可能多的调查取证方式,还原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更好保障受损方的权益。证据在手,与对方就有谈判的筹码,通过适当的施压,利用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和平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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