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家庭为股权遗产起纠纷,律师调解再续亲情
发布时间: 2018-07-27 | 16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4民初4647号
【委  托 人】梁*英、梁*好、梁*好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促成调解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 律师、符喆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梁*(父亲)与被告黄*(母亲)育有五位婚生子女即原告梁钻*、原告二梁带*、原告三梁顺*和被告一梁福*、被告二梁金*。被继承人梁*于2015年5月30日病故。被继承人梁*留下佛山市禅城区**股份合作经济社的20股股权分红的遗产由被告一梁福*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由于被继承人梁*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对于该股权的继承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家庭之间闹得不可开交,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原告一梁钻*、原告二梁带*、原告三梁顺*作为合法的遗产继承人均有权均等继承该遗产,即应各继承该20股股权自2015年5月31日起分红的六分之一。遂女儿梁钻*、梁带*、梁顺*以母亲黄*及兄弟梁福*、梁金*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对该股权分配作出处理。委托人梁钻*、梁带*、梁顺*委托我所处理继承权事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被继承人梁*佛山市禅城区**股份合作经济社的20股股权,由被告黄*继承5股股权,由被告梁福*、被告梁金*、原告梁钻*、原告梁带*、原告梁顺*各继承3股股权。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与委托人梁钻*、梁带*、梁顺*取得联系,迅速确定本案思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充分的协调沟通,原被告双方的情绪没有激化,承办律师意识到双方的矛盾还有调解的空间。经过律师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下,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成功调解结案,为委托人依法取得股权和分红的六分之一,圆满完成委托目的。
 
三、代理意见
(一)被继承人梁*与继承人梁钻*、梁带*、梁顺*之间是亲生父女关系。
当事人梁钻*、梁带*、梁顺*是梁*的亲生女儿,尽到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所以对理应继承父亲名下的股权,作为子女有权继承父亲佛山市禅城区**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权。
(二)关于法律规定的继承遗产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的被继承人梁*佛山市禅城区**股份合作经济社的20股股权属于遗产。由于被继承人梁*没有订立遗嘱,遗产继承按法定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说明了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本案中的被继承人梁*的妻子黄*、子女梁钻*、梁带*、梁顺*、梁福*、梁金*都有继承权。
四、争议焦点
原告父亲的20股股权和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三黄柳能否主张分一半。
五、律师点评: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公民生前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应适用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就适用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各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可咨询律师提供专业意见,从而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个家庭,浓于水的亲情,相互维系的是亲人间对一个家庭的凝聚力。面对这个支离破碎家庭,应相互体谅,和谐共处,再续亲情,重拾家庭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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