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 【同居析产】男友索款买车后翻脸女方要求返还遭拒,律师介入协助

    【案       号】(2015)梅兴法民二初字第742号
    【代理结果】追回四万八千元款项
            江*玲与罗*强在2012年底经亲戚介绍认识后开始交往。后来在两人同居期间,就同意给罗*强48000元买车,两人婚后可以一起使用。在2013年10月17日,江*玲转账给罗*强48000元买了车,车的所有权登记在罗*强名下。
            买车后,罗*强就开始对江*玲变得很冷淡,推脱结婚,江*玲察觉出自己是被罗*强欺骗了,催罗*强还钱,罗*强一直不肯还钱。
           经过律师的辩护和证据收集,法院判决罗*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四万八千元给江*玲。
  • 【离婚纠纷】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律师争取高额补偿款

    案       号2018粤0606民初7415号
    【代理结果】一次性补偿30万,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王*(男方)和林*(女方)于2015年3月30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后感情不和,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于2018年1月30日签署离婚协议,在顺德区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在该协议中,双方明确离婚后儿子由女方携带及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现男方一直阻隔女方与儿子见面,不愿意履行离婚协议,委托人多次协商要求无果。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在接案一个星期内,指导当事人参与两次调解,并做了财产保全。经过不懈地努力,虽然婚生儿子抚养权归男方(男方综合条件比女方综合条件好),但女方不需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儿子,男方补偿女方30万元一次性到账
  • 【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恶劣,律师介入成功争取男方50%婚前财产

    【案       号】(2017)粤0606民初17306号
    【代理结果】撤回起诉,丈夫同意过户一半婚前财产给妻子
           委托人叶*(女方)与欧阳*(男方)于2015年8月5日就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仅仅认识3个月,对彼此性格以及生活习惯不了解,导致婚后经常因事吵架。
           2017年1月26日女儿欧阳*甲出生,女儿出生至今都是由叶*照顾,欧阳*从未照顾和教育且有有家暴行为。
           婚后叶*辞去高管工作专心照顾家庭,并在婚前就把所有资产交给欧阳*管理,让欧阳*成为自己的资产管理人。然而,在欧阳*管理叶*的资产期间,叶*资产亏损严重,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叶*独自将账户平仓处理。但此举让欧阳*认定叶*是不听其指挥,并最终导致双方关系出现了严重的隔阂。
           在叶*与欧阳*婚姻存续期间,欧阳*的母亲经常对叶*破口大骂,还经常事无巨细干预叶*、欧阳*之间的婚姻生活和隐私。欧阳*不仅放任母亲排挤和语言上羞辱叶*的行为,还曾经伙同母亲将叶*赶出家门。
           我所接受委托后,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且女方婚后的重心在家庭,手中所掌握的信息比较少,导致我们难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目。我方办案律师通过逐条比对往来的短信,最终成功找出欧阳*的银行卡账号、股票账户、以及出租厂房的地址等,迅速申请财产保全。在男方发现财产被查封冻结之后,主动向女方示好认错,并表示愿意把50%的婚前财产赠与女方,同时每月支付女方10000元的生活费。办案律师最终听从当事人的意愿撤回起诉。
  • 【离婚纠纷】惨遭“净身出户”,律师助其获49万

    【案     号】(2016)粤0604民初12186号
    【代理结果】离婚并成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合计获得494688.51元
          2016年11月16日,庞*芬起诉法院,以许*达存在家暴、赌博为由要求与许*达离婚,建议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庞*芬事前并没有与许*达协商离婚事宜,许*达对突发情况措手不及,且庞*芬不愿和许*达就此事进行沟通。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准予原告庞*芬与被告许*达离婚;
    2、 婚生儿子许*豪由原告庞*芬携带抚养,被告许*达每月15日前向原告庞*芬支付儿子抚养费2000元,被告许*达可于每周星期六探望儿子一次,具体探望时间、方式由原、被告自行确定;
    3、 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包括婚后购买的4处房产、小车、存款、股票、保险单现金价值),上述财产分割后,原告庞*芬向被告许*达折抵支付494688.51元。
  • 【继承纠纷】与弟媳侄儿争权,律师争取到应得的继承权

    【案    号】(2016)粤0604民初11571号
    【代理结果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⅔股份份额的继承权
          被继承人梁*才于1913年6月28日出生,是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村村民,与谭*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原告谭*钊(哥哥)和谭*煊(弟弟)两个儿子。
          谭*钊(哥哥)和谭*煊(弟弟)二人的母亲梁*才于94年开始有农村股份,其去世后的股份一直是由谭*煊(弟弟)代领,谭*煊于2014年年底去世之后,则由其配偶黄*幼代领。
          现谭*钊(哥哥)起诉要求平分梁*才的遗产,认为梁*才的遗产包括登记在谭*煊(弟弟)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村同大**街二十*巷11号房屋、13号房屋以及梁*才在大*村的3股股份,并要求三被告返还梁*才自1994年开始到2015年的股份分红的一半。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如下
    1、 被继承人梁*才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3股股份,由原告谭*钊继承1股、被告黄*幼、谭*润、谭*尧共同继承2股;
    2、 被告黄*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钊支付2014年、2015年股份分红款6950元;
    3、 驳回原告谭*钊的其他诉讼请求。
  • 【离婚纠纷】二次提起诉讼离婚,律师帮助得偿所愿

    【案     号】2016)粤0604民初10621号
    【代理结果】成功离婚、争取到女儿抚养权及财产
           原告陈*(女方)与被告厉*友(男方)于2004年通过网络认识,于2006年1月16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后因二人不和,于2015年9月16日委托外所提起离婚诉讼,并向中院上诉,但法院判决不离婚。夫妻双方自2015年提起离婚诉讼日开始,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陈*委托我所提起诉讼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决如下
    1、准予陈*与厉*友离婚;
    2、婚生女儿厉*莹由陈*抚养、婚生子厉*宇由被告抚养;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抵扣后,厉*友向陈*支付折价补偿款28451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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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评价
  • 来自:王女士2018-07-27
    在网上看过一些评价之后才来的,过程很顺利,律师很尽责,也为我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了,感谢。
  • 来自:丁小姐2018-07-31
    听闻熊何的口碑挺好的,沟通过程也很顺畅,我提的要求和细节都注意到了,最终结果出了之后还会对我做回访,如果身边的朋友有需要我会推荐这家律师事务所的。
  • 来自:孔先生2018-07-31
    之前是在网上了解的,跟律师谈过之后我比较有信心,最终的判决跟当初预估的差不多,挺满意的。
  • 来自:莫女士2018-07-31
    选了一家朋友介绍的事务所,在网上看过评价还不错,我自己的感觉也是可以的,律师跟进也挺紧的。
  • 来自:李女士2018-07-31
    过程挺顺利的,跟律师沟通也很好,他们会给很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我,感谢熊何的律师们。
  • 来自:黄女士2018-07-31
    熊何的律师都很可靠!律师反应很快,结案后还会做回访,我挺满意的。
胜诉路线图 办案流程
1 录入案件信息
2 利益冲突检索
3 确认承办团队并移交案件
4 委托人材料整理、扫描
5 预立案
6 提出初步意见
7 第一次与客户联系
8 向客户提交《团队成员介绍》
9 发送《前期工作计划》
10 整理案卷及材料清单
11 制作法律关系图
12 制作案件大事件
13 文件资料扫描
14 所内第一次正式讨论
15 主办律师审阅策略方案
16 向客户提交投标书
17 询问客户对投标书的反馈
18 针对客户意见修改策略方案
19 图标汇总、可视化
20 与客户磋商沟通代理方案
21 商定委托代理协议文本
22 向客户发送代理协议
23 客户寄回盖章后的文本
24 向客户提交第一次工作报告
25 初步诉讼文书(起诉状、立案相关材料、委托手续)准备
26 庭前阅卷
27 模拟开庭
28 根据模拟法庭情况调整出庭方案
29 法庭庭审
30 庭审报告(内部留存、发送客户)
31 向分析结案报告:结案或上诉
32 对本案进行有价值的知识管理
常见问题
温馨提示

离婚案件的诉讼期限: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5、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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