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追回13.5万加盟费。
被告尖*公司对外宣传其拥有“**对我尖叫”品牌并可许可他人加盟经营,原告史*、任*有意加盟其品牌独家代理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产品,因被告告知叙州区已被他人代理,原告无奈退而求其次选择代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加盟费162000元。事后原告发现被告仍对外邀请商家加盟独家代理叙州区产品,遂原告找到被告协商变更代理区域,2020年10月13日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区域,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变更为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变更代理区域后对方却告知原告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已特许他人独家代理,已无法按《协议书》履行,要求原告重新选择代理地区。原告坚持按《协议书》约定独家代理叙州区并通知被告如无法按约定履行,则解除《协议书》由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加盟费,但被告明确表示不能按《协议书》履行并拒绝返还加盟费。
(文中均为化名)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随即办案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准备答辩状,查找相关案例、法律法规,向法院提交证据。在一审法庭上,办案律师据理力争。经过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下,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返还原告13.5万加盟费。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尖*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前支付135000元至原告史*、任*指定的收款账户。
二、如被告逾期未足额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第一项内容,则原告有权按照189685元减去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追回13.5万加盟费。
被告尖*公司对外宣传其拥有“**对我尖叫”品牌并可许可他人加盟经营,原告史*、任*有意加盟其品牌独家代理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产品,因被告告知叙州区已被他人代理,原告无奈退而求其次选择代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加盟费162000元。事后原告发现被告仍对外邀请商家加盟独家代理叙州区产品,遂原告找到被告协商变更代理区域,2020年10月13日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区域,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变更为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变更代理区域后对方却告知原告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已特许他人独家代理,已无法按《协议书》履行,要求原告重新选择代理地区。原告坚持按《协议书》约定独家代理叙州区并通知被告如无法按约定履行,则解除《协议书》由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加盟费,但被告明确表示不能按《协议书》履行并拒绝返还加盟费。
(文中均为化名)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随即办案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准备答辩状,查找相关案例、法律法规,向法院提交证据。在一审法庭上,办案律师据理力争。经过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下,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返还原告13.5万加盟费。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尖*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前支付135000元至原告史*、任*指定的收款账户。
二、如被告逾期未足额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第一项内容,则原告有权按照189685元减去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