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1.6.25】我所承办余*强奸罪案成功争取予以释放
发布时间: 2021-06-30 | 8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余*强奸罪案成功争取予以释放 。

嫌疑人于*在去年年底认识一名女性,期间与对方发生过数次性行为。2021年3月被害人报警称于*强奸。随即,于*被公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为了解案件事实,家属遂委托我所代理本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出具释放证明书:

检察院不批捕,予以释放。

 

法定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各合伙人研讨办案方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并迅速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迅速提交法律意见书,期间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不予批捕的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成功使犯罪嫌疑人在决定作出的当日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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