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1.5.8】我所承办张*买卖合同纠纷案追回21万余元货款及利息
发布时间: 2021-05-08 | 9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张*买卖合同纠纷案追回21万余元货款及利息。

原告章*与被告佛山市一*翔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翔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在2016年8月17日-2017年2月27日期间,原告经被告一*翔公司的要求、指示向被告一*翔公司交付了价值共计295285元的货物。但被告一*翔公司收货后并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截止原告立案之日,被告一*翔公司仍拖欠原告211285元货款。

原告认为,被告一*翔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并就其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万*松作为被告一*翔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依法应对被告一*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覃*春作为被告万*松的配偶,依法应对被告万*松在与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从而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查阅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后,办案律师多次与委托人进行了详细的面谈。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可以追回货款、逾期付款损失,并要求对方股东承担责任。

为了能顺利、及时为当事人争取理想的效果,办案律师从多方面着手,一方面对股东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另一方面到对方当地公司所在地调取对方企业内档信息,补充股东出资情况信息以及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再根据股东相关信息查询其婚姻登记信息,将公司、股东、股东妻子一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意见,判决一*翔公司向章*支付货款本金211285元及其利息,一*翔公司股东万*松、万*松的配偶覃*春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一*翔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支付货款本金211285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万*松、覃*春对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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