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冯*、何*医疗损害纠纷案获赔51万元。
2016年12月8日,孕妇何*(原告)入住佛山市第**人民医院产科(被告)待产,此前的产检一直在该医院检查。何*于2016年12月9日17时46分产下一女,经被告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13日13时39分死亡。被告佛山市第**人民医院麻醉(无痛分娩)应用不当,导致何*腹部力量丧失,无力分娩,进而导致新生儿出现重度窒息,休克等病况,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在何*分娩过程中,经过多次试产无果羊水混浊度渐渐加深的情况下,被告未及时对何*进行剖宫产术,造成新生儿重度窒息、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等病况。临产前未为产妇做临产前B超,而以38周B超作为参考,导致未能准确了解胎儿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和委托人了解生产当日的所有情况以及此前产检的情况,并第一时间陪同委托人到医院复印所有的病历,同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病历进行封存。随后收集相关的医疗管理规定,认真研究病历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案涉及到专业的医学知识,医院提出专业的医学观点,为此办案律师查阅大量文献研究。在确定好相应文书后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经过参加鉴定机构组织的听证后,最终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书,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参与度为50%。随后经过一审、二审开庭,法院判决我方获得519203.95元赔偿款,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第**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何*赔偿519203.95元。
二、驳回原告冯*、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冯*、何*医疗损害纠纷案获赔51万元。
2016年12月8日,孕妇何*(原告)入住佛山市第**人民医院产科(被告)待产,此前的产检一直在该医院检查。何*于2016年12月9日17时46分产下一女,经被告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13日13时39分死亡。被告佛山市第**人民医院麻醉(无痛分娩)应用不当,导致何*腹部力量丧失,无力分娩,进而导致新生儿出现重度窒息,休克等病况,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在何*分娩过程中,经过多次试产无果羊水混浊度渐渐加深的情况下,被告未及时对何*进行剖宫产术,造成新生儿重度窒息、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等病况。临产前未为产妇做临产前B超,而以38周B超作为参考,导致未能准确了解胎儿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和委托人了解生产当日的所有情况以及此前产检的情况,并第一时间陪同委托人到医院复印所有的病历,同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病历进行封存。随后收集相关的医疗管理规定,认真研究病历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案涉及到专业的医学知识,医院提出专业的医学观点,为此办案律师查阅大量文献研究。在确定好相应文书后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经过参加鉴定机构组织的听证后,最终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书,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参与度为50%。随后经过一审、二审开庭,法院判决我方获得519203.95元赔偿款,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第**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何*赔偿519203.95元。
二、驳回原告冯*、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