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女方出轨男方上司,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 2018-07-27 | 17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114民初4007
【委  托  人】罗*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获得夫妻共同财产24.5万,并达到离婚目的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 律师、徐沛婷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罗*与周*于2004年4月13日认识,交往了一段时间之后,于2004年11月11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于2008年5月4日生有女儿罗*晴。
    自2013年11月1日起,罗*发现周*跟罗*单位直属领导陶*飞的聊天记录内容暧昧,怀疑周*有出轨行为。但罗*为了女儿一直没有当面质问周*,试图继续维系这段婚姻。2014年10月份开始,由于工作的关系,同时也因为罗*始终对周*的出轨行为心存芥蒂,周*很少跟罗*住在一起,夫妻感情越来越淡,两人渐行渐远,经常因琐事争吵,极少同住。直到2016年3月7日,周*在与罗*面谈中亲口承认与陶*飞有婚外情长达一年以上。周*的行为不但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而且给罗*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和精神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婚姻生活。周*也表示同意与罗*离婚,但未就共同财产、债务问题与罗*达成一致意见。
二、代理过程
    2016年3月12日,罗*委托我所代为处理此案,接受委托后,考虑到当事人想尽快解决的态度,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准备好了起诉材料到法院立案,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被告庭前临时提出了要求分割其他共同财产(两套房产、一套商铺,共计价值120万元)的请求及提交了对我方相对不利的证据,包括要求分割34万的夫妻共同债务(用于提前还贷,向女方父母借的)、罗*预交给公司项目部的15万风险抵押金、以及分割罗*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工资存款、养老保险等。面对对方律师的咄咄逼人,我方代理律师运用其娴熟的庭审技巧以及充分的庭前准备对答如流,开完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同意调解,经过几次斡旋,双方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的问题基本达成协议,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折价补偿的问题一直无法协商一致。庭后,办案律师又跟周*谈了几次,希望她可以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同时希望她考虑到罗*对这个家庭的付出可以作出相应的妥协,在一次次的沟通下,最终,周*通过其代理律师联系我方办案律师,提出分两次折价补偿24.5万给罗*,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此分割完毕,不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罗*考虑到各方面的原因,为了尽快解决这件事情,摆脱长久以来的痛苦,最终答应了周*的调解方案,于是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签订调解协议,达成调解,本案最终取得了当事人较为满意的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如下
一、婚生女儿罗*晴由周*携带抚养,罗*每月28日前支付下月抚养费2000元,直到罗*晴年满18周岁为止,罗*享有探视权。
二、财产分割情况:车辆归罗*所有,房产归周*所有,周*向罗*折价支付一半的房款32万,风险抵押金15万归罗*所有,罗*支付7.5万给周*。
三、双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工资存款、养老保险等归各自所有。
 
三、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存在婚外情行为;
2、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点评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但又极其琐碎的问题,不但需要对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共同财产、债务进行分割,对于一方不认可的财产,还需要另一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共同财产的范畴大到房屋、车辆,小到每个月的工资,养老保险等等,十分庞杂,因此律师建议,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适当让步,对于争议不大的地方,双方最好通过调解解决,减少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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