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纵火】工人因被拖欠工资欲纵火,律师成功争轻判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6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398号
【委 托 人】符*林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结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萧伟林 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5日,符*及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符*、符*林,因佛山市禅城区桂*路*海银湾工地未及时支付工资,便在看到烧垃圾的情况下临时起意,遂找来易燃物品扬言要放火并现场泼洒柴油,想通过假装放火烧仓库的方式来恐吓工地,以达到要挟工地支付工资,后被三名仓管员以及闻讯赶来的工地人员阻止并控制。符*于2014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2015年5月6日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法定量刑:被告人符*林犯放火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代理过程】
     2015年2月3日,我所接受符*林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马上到检察院阅卷;在汇总了现有的所有证据情况后,3名律师讨论后统一认为,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律师介入时间太晚,该案前期证据及犯罪嫌疑人口供已经固定,目前最佳辩护策略是从现有证据出发,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减轻、从轻处罚证据。

【代理意见】
(一)当事人符*林是初犯,且属犯罪未遂,取得被害人单位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代理结果】
     办案律师经过分析取证,先后出具阅卷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法律意见书给办案部门,最终经过开庭辩护,成功让法官采纳了辩护人意见。
     佛山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林犯放火罪(未遂),判处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争议焦点】
     本案罪名是否减轻从而达到从轻处罚。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已经形成,之后几乎不可能再推翻;特别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本身法律意识不强,刑事案件委托律师介入的时间越早越好,最迟不要错过“黄金37天”。本案放火罪法定量刑是3年以上,辩护律师成功争取到一年一个月,已经是较为成功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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