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刑拘,律师力争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6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759号
【委  托  人】龙*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结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萧伟林 律师
 
一、基本案情
       龙*与李*春是朋友关系。2015年1月中旬一天中午,李*春去到龙*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公寓七座*房的住处吃饭。饭后,龙*提出吸食冰毒,李*春就从身上拿出少量冰毒,龙*从房内取出吸食冰毒的自制工具,两人在房内吸食。
       2015年1月27日,李*春从其住处携带冰毒和麻古去到龙*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公寓七座*房。13时许,李*春到达龙*住处后,龙*取出吸食毒品的工具,与李*春一起在其房间吸食李*春所带的毒品,后两人同时被公安当场抓获,经鉴定,冰毒重量10.65克,麻古重量0.95克,情节严重。被告人龙*与李*春于2015年1月被佛山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2015年6月3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代理过程
法定量刑:被告人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人民检察院审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龙*将在庭后2个月被释放
龙*家属在本案开庭前(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9日)5天委托我所,并为其进行一审辩护。我所接受委托后,立刻指派主办律师分别先后多次到顺德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到顺德检察院调取、研究案卷资料、参加一审庭审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顺德检察院作出6个月至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经主办律师研究案件细节,最终主办律师从轻判决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三、代理意见
(一)当事人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小。
(二)当事人龙*无犯罪前科,是初犯,请求对被告人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争议焦点
     本案罪名是否能减轻从而达到从轻处罚。
五、律师点评
    毒品不仅摧毁人的意志,腐蚀人的灵魂,毁掉自己的一生,还将会对家庭带来不可预量的伤害。在刑事犯罪中,只有其辩护律师有权依法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在后续的诉讼程序当中制定合适的辩护方案,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免错过专业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本案中委托人龙*若能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本案,或许效果会更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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