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律师力争不予逮捕
发布时间: 2021-06-30 | 15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佛顺公释字[2021]001316号

【委  人】*荣(嫌疑人家属)

【代理结果】不予逮捕,予以释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嫌疑人于*在去年年底认识一名女性,期间与对方发生过数次性行为。2021年3月被害人报警称于*强奸。随即,于*被公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为了解案件事实,家属遂委托我所代理本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出具释放证明书:

检察院不批捕,予以释放。

 

法定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各合伙人研讨办案方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并迅速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迅速提交法律意见书,期间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不予批捕的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成功使犯罪嫌疑人在决定作出的当日予以释放。

 

三、代理意见

一、本案并无强奸的事实

1、于*与被害人之间发生了数次性行为,并非一次,说明双方发生性行为是出于自愿。

 2、从双方聊天记录中看出,被害人会主动向于*发送暧昧信息等挑逗性信息,双方发生性行为是由被害人主动提出的。

3、双方最后一次发生性行为的时间是在2020年12月,距离被害人报案历时间隔3个月,不符合正常被害人的思想逻辑。    

4、无证据显示存在“暴力”或“胁迫”等加害行为。

5、自拍裸照是被害人自己主动在微信向于*发送的,于*并未使用该裸照要挟被害人。

二、被害人在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后企图敲诈钱财

本案全部证据均指向双方发生性行为时的自愿性,本案实际是被害人事后为勒索钱财而编造强奸事实。

 

三、争议焦点

*是否构成强奸

 

四、律师点评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律师了解案情的最主要来源是当事人,所以当事人在与律师沟通过程中一定要全部、如实地向代理律师陈述全部案情,以便律师能更高效地将影响案件定性及量刑的事实告知相关办案人员,也能更全面、更准确地提出有效辩护意见,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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