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公司多次催促对方拒不支付货款,律师介入快速追回87万
发布时间: 2021-05-11 | 1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20)穗仲案字第6220

【委 人】广东**管桩有限公司(申请人)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追回款项874382.7元(其中包括货款801712.7元及仲裁案件受理费、仲裁案件处理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梁幸 法律秘书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9日,广东**管桩有限公司、广州化*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乐*新*项目”签订《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1. 合同有效期至“乐*新*项目”工程竣工且货款结清时止;2. 管桩材料验收合格后,佛山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应给广州化*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支付给广东**管桩有限公司;3. 结算时间自材料到工地验收合格办理签收之日起2个月内;4.因案涉合同引起的或与案涉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处进行仲裁。

合同签订后,广东**管桩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广州化*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合格的管桩材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向广州化*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全部的发票。广州化*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管桩有限公司提供的《2018年材料月度供应汇总表(06月份)》、《2018年材料月度供应汇总表(07月份)》、《2018年材料月度供应汇总表(08月份)》上均予以盖章、签名确认。

广州化*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全部发票和签收月度供应汇总表已有18个月。广东**管桩有限公司也多次向广州化*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促付款货款801712.7元,但广州化*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拖延,拒不支付。

广东**管桩有限公司认为,其与广州化*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三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各方应共同遵守,因此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广东**管桩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从而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查阅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后,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多次与委托人进行了详细的面谈。对此,办案律师通过案例检索、项目组内部讨论,与当事人积极沟通,确定代理方向。

办案律师通过与法院、两被申请人频繁的沟通与交流,对方主动提出和解方案,承诺愿意支付拖欠的货款,希望我方撤回起诉,最终成功追回款项874382.7元(其中包括货款801712.7元及仲裁案件受理费、仲裁案件处理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广州仲裁委员会调解如下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确认,截至2020年10月30日,第一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管桩货款801712.7元;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确认:若第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款项874382.7元(其中包含管桩货款801712.7元及仲裁案件受理费、仲裁案件处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合计72670元),则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

若第一被申请人无法按照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则第一被申请人除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801712.7元和申请人维权而产生仲裁案件受理费、仲裁案件处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合计72670元外,第一被申请人承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40000元;

若第一被申请人按照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款项874382.7元,申请人需在收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解除对第一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的申请。

 

三、争议焦点

1、两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货款?

2、利息计算标准是什么?

 

四、律师点评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文本内容,不要依赖于对方的口头解释。合同一旦成立,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出现资金紧张,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要及时与对方进行结算,确定好欠款金额,有条件的话可以要求提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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