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对方合同违约,律师介入判决返还服务费、违约金及保证金共21.1万元
发布时间: 2021-05-11 | 12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9)粤0606民初25195

【委 人】佛山市松*公司(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对方返还21.1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4日,被告一楷*食品公司与原告松*公司签订《商品代销合同》,约定楷*食品公司委托松*公司代销产品,期限自2018816日至2019815日,被告一按月向原告支付促销服务费7000/月,每月10日未交付当月促销费给原告的,按月促销服务费7000元的0.1%标准每天计收滞纳金。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一支付履行保证金140000元,被告一也按约向原告支付20188月起至2019214日期间的促销服务费42000元。后被告一以经济困难为由无法支付剩余服务费。合同到期后,被告一也拒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被告二*管理公司是被告一*食品公司的母公司,亦是被告一*食品公司的唯一股东。遂原告委托我所代理案件,追回款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 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办案律师与当事人了解案情,制定办案思路和方案,起诉被告一楷*食品公司、被告二楷*管理公司,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确定方案后办案律师立马启动诉讼程序,包括起草起诉状、证据清单等文书,收集证据材料,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通过提供商品代销合同、聊天记录等多方证据材料,证明合同及欠款事实真实、合法。最终,经办案律师不懈努力下,法院判决被告一楷*食品公司偿还原告欠款21.1万元,被告二楷*管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对此结果满意。

 

佛山市顺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楷*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松*公司支付促销服务费21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

二、被告楷*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松*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40000元;

三、被告楷*管理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认被告楷*食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争议焦点

被告二楷*管理公司作为被告一楷*食品公司唯一的股东,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律师点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出现合同违约行为,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介入,以便指导收集证据,要求对方合同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等,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发生纠纷时,应该查询公司的股东情况,看股东能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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