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田*艳工亡纠纷获赔79万余元。
唐*生前是佛山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从事抛光生产工作,公司没有为唐*购买工伤保险。
2018年12月15日上午9时左右,唐*在公司车间上班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并于当天到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后便回宿舍休息。12月16日,唐*如常上班,早上8时45分左右,唐*在公司车间工作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出现全身冒汗等症状。后由被告派员工送唐*到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1时45分宣布死亡。
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者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接受委托后,办案人员第一时间查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经研究发现,本案的案情适用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了证明该事实,死者唐*在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及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证据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本案在接案时只有相应的病历材料,关于劳动关系方面及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的证据并不充足。为此,办案律师指导家属搜集及固定证据。在完善证据资料后,本案历经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伤赔偿仲裁,执行等程序。最后,经过办案律师不懈努力,最终为当事人拿到全额795909.17元赔偿款,达到了委托的目的。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佛山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田*艳、田*军支付医疗费12330.97元;
2、佛山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田*艳、田*军支付丧葬补助费36354元;
3、佛山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田*艳、田*军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
4、佛山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田*艳、田*军支付田维进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16日的工资15147.5元;
5、佛山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田*艳、田*军支付迟延履行利息4156.70元
以上合计795909.17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田*艳工亡纠纷获赔79万余元。
唐*生前是佛山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从事抛光生产工作,公司没有为唐*购买工伤保险。
2018年12月15日上午9时左右,唐*在公司车间上班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并于当天到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后便回宿舍休息。12月16日,唐*如常上班,早上8时45分左右,唐*在公司车间工作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出现全身冒汗等症状。后由被告派员工送唐*到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1时45分宣布死亡。
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者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接受委托后,办案人员第一时间查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经研究发现,本案的案情适用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了证明该事实,死者唐*在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及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证据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本案在接案时只有相应的病历材料,关于劳动关系方面及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的证据并不充足。为此,办案律师指导家属搜集及固定证据。在完善证据资料后,本案历经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伤赔偿仲裁,执行等程序。最后,经过办案律师不懈努力,最终为当事人拿到全额795909.17元赔偿款,达到了委托的目的。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佛山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田*艳、田*军支付医疗费12330.97元;
2、佛山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田*艳、田*军支付丧葬补助费36354元;
3、佛山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田*艳、田*军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
4、佛山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田*艳、田*军支付田维进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16日的工资15147.5元;
5、佛山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田*艳、田*军支付迟延履行利息4156.70元
以上合计795909.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