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安装除尘器受伤,律师力争获赔9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 14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21号
【委 托 人】银*龙(原告)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获赔92038.71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麦转笑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一杨*云、被告二杨*力兄弟二人与被告三佛山市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公司”)签订了承揽商发包合同工程,由被告一杨*云、被告二杨*力承揽被告三合*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大榄工业开发区的被告四爱**(广东)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公司”)*座二期3200型喷雾塔布袋除尘器安装工程。被告一杨*云、被告二杨*力聘请原告银*龙进行施工。2014年8月28日,原告银*龙在施工过程中,爱**A座二期原除尘器边板突然倒下,将原告银*龙和另外一名工友李*海压倒在地致原告银*龙和工友李*海严重受伤,后被送院抢救治疗。经评定,原告银*龙胸腰椎爆裂性顾着属八级伤残;其多发性肋骨骨折属九级伤残;其左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尸属九级伤残;其左足多发性粉碎性顾着致左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属十级伤残;其后续医疗费用不低于20000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银*龙的亲属多番请求四被告先行支付医疗费抢救原告,分别于2014年9月3日、2014年9月20日、2014年12月1日与杨*云、杨*力、合*公司签订协议书,由杨*云、杨*力与合*公司各垫付50%的医疗费,杨*云、杨*力每月向银*龙支付2000元生活费,直至2015年12月30日止。伤情稳定后,原告银*龙多次找四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被四被告推脱。银*龙求助无门,遂委托我所律师处理此事。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接案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一杨*云、被告二杨*力没有在现场指挥施工,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没有为当事人做好人身安全防护工作,对当事人身体损害赔偿具有直接法律责任。而被告三合*公司对被告一杨*云、被告二杨*力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尽到督促与监管义务,亦应与被告一杨*云、被告二杨*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四爱**公司,作为爱**A座二期原除尘器边板的所有人,其原除尘器边板坠倒造成原告银*龙身体受损,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办案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迅速确定办案思路,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工作。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方律师通过调解的方式取得对方为工友李*海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商业保险代办协议书,直接显示了包工头杨*云、杨*力、合*公司之间的关系,该份证据十分重要对查明当事人受伤的事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将合*公司作为被告之一起诉,可以在最后执行阶段时即使杨*力、杨*云没钱偿还也可以直接扣减合*公司账户,进而让执行过程更加顺利。在执行阶段,由于法官一直强调要给被执行人时间让他们自觉履行,但是考虑到临近过年,当事人十分焦急要拿回钱,于是我们打电话多次催促法官办理了收款手续,使当事人年后不用再过来广东办理手续,并顺利收到了赔偿款,当事人对此表示相当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杨*云、杨*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龙赔偿92038.71元;
二、被告佛山市合*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杨*云、杨*力所负的上述第一项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1、如何证明原、被告的法律关系?
2、四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在本案中的实际损失为多少?

四、律师点评
      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装修市场活跃,且因为劳务关系方便快捷,因此上至企业下至平民都喜欢选择对外分包工程,从而减少其中的手续。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监管,很多从事该行业的工人并无相关资质,而承包人或者雇主也只是财力薄弱的普通人,因此往往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而一旦事故发生,大部分工人由于对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的模糊认识,若是要自行处理此类案件,则很有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律师提醒,遇到此类案件切莫紧张,先跟对方协商,必要时要请专业的律师为其解困,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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