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工作时中指被机器绞入致工伤十级,律师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 2019-04-25 | 16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佛明劳人仲案字【2018】368号

【委  人】向某申请人

【审理程序】调解结案

【代理结果】争取55000工伤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黄少峰 律师、张贵权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向某2018年3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佛山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担任木工部排钻岗位入职时,公司有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购买社保,工资约定为前期保底3500元。2018年3月24日下午,向某在工作时右手中指被机器不慎绞入,受伤后,向某自行前往医院。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即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劳动合同签订时公司没有给予向某,受伤后,工牌、厂服均都被公司拿走,且公司不愿意支付向某的工伤待遇。

       向某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第一时间协助委托人办理调查取证证明劳动关系办案律师在了解案情时,通过让当事人整理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工伤发生前后的聊天记录和工资流水证明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公司在工伤发生后未主动为向某支付工伤待遇。经过律师努力在仲裁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与向某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支付向某55000元。

 

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如下:

1、确认双方自2018年11月2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3、如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被申请人额外支付违约金18724.33元(大写:壹万捌仟柒佰贰拾肆元叁角叁分整)给申请人。

 

三、争议焦点

1、向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公司是否应向向某支付工伤待遇?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为当事人算出公司应赔偿的款项后向法院起诉,办案律师庭前积极和对方调解,最终,为当事人赢得赔偿款。当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或聘请律师介入,合理依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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