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1)桂07民终1762号
【委 托 人】唐*(被上诉人、女方)
【审理程序】二审
【代理结果】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代理单位】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陈舒琦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唐*(一审原告、女方)和上诉人陈*(一审被告、男方)经朋友介绍认识,成为恋人,两人儿子陈**于2015年2月2日出生。随后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婚姻已名存实亡、感情破裂,已无完好可能。遂原告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及争取儿子抚养权。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唐*和被告陈*离婚,婚生儿子陈**由唐*携带抚养,陈*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陈*不服一审判决,要求改判抚养权,遂提起二审诉讼。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由此证明男方所支付的生活费,还远不能承担起养育一个小孩的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且2017年至2021年婚生儿子一直在广州花都区生活并由当事人母亲和姐姐负责日常的照顾,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随即,办案律师在庭审中通过有效的举证质证,充分反驳对方的观点。最终,法院作出驳回陈*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1)桂07民终1762号
【委 托 人】唐*(被上诉人、女方)
【审理程序】二审
【代理结果】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代理单位】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陈舒琦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唐*(一审原告、女方)和上诉人陈*(一审被告、男方)经朋友介绍认识,成为恋人,两人儿子陈**于2015年2月2日出生。随后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婚姻已名存实亡、感情破裂,已无完好可能。遂原告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及争取儿子抚养权。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唐*和被告陈*离婚,婚生儿子陈**由唐*携带抚养,陈*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陈*不服一审判决,要求改判抚养权,遂提起二审诉讼。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由此证明男方所支付的生活费,还远不能承担起养育一个小孩的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且2017年至2021年婚生儿子一直在广州花都区生活并由当事人母亲和姐姐负责日常的照顾,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随即,办案律师在庭审中通过有效的举证质证,充分反驳对方的观点。最终,法院作出驳回陈*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