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1.11.9】我所承办廖*工亡纠纷一案执行调解获赔50万元
发布时间: 2021-11-09 | 7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廖*工亡纠纷一案执行调解获赔50万元。

申请人*于2008年至2017926日入职被申请人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任采购工一职位,月工资2500元。*2017926日凌晨442分前往购买食材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因此家属*委托我所代理,希望公司支付工亡赔偿。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办案律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劳动关系,立案后律师参与仲裁庭审。仲裁裁决后我方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律师参与二审庭审,维持原判。

因贺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此律师提起行政一审诉讼,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后律师向仲裁委提起工亡赔偿纠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亡补助金等,仲裁委裁决后被申请人对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被告仍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生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案律师秉持坚持不懈,客户第一的价值观,案件2018年起至2021年结束,历经仲裁、一审二审、行政一审二审、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最终,双方成功达成一致调解,对方一次性赔付50万元。当事人家属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从2014317日起至2017926日止*与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贺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81日作出的贺八人社工不认字[2019]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被告重新作出*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的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

二、原告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31054.98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和解协议:

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816日一次性向*支付执行款50万元整,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放弃要求执行其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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