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杜*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调解收回13.5万赔偿。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彭*因家属死亡补偿问题与佛山南海区**五金制品厂及经营者张*发生争议,遂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5月14日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协议约定对方依法律规定承担所有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90万元整,分期至2019年5月13日支付完毕,但对方一直拖欠12万5千元未完全履行赔付。
因此彭*委托我所代理,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支付剩余12万5千元赔偿款及逾期利息。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对方财产线索。法官依法查封对方机器设备,迫使对方主动提出调解。最终双方执行调解,当事人顺利收回本金12.5万及利息违约金1万,合计13.5万赔偿款。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以135000元了结本案,申请人执行人已确认收到本案案款55000元,故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80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元。
二、申请人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冻结措施;
三、如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事项并向法院递交结案申请书;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按原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追偿律师费12000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杜*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调解收回13.5万赔偿。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彭*因家属死亡补偿问题与佛山南海区**五金制品厂及经营者张*发生争议,遂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5月14日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协议约定对方依法律规定承担所有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90万元整,分期至2019年5月13日支付完毕,但对方一直拖欠12万5千元未完全履行赔付。
因此彭*委托我所代理,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支付剩余12万5千元赔偿款及逾期利息。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对方财产线索。法官依法查封对方机器设备,迫使对方主动提出调解。最终双方执行调解,当事人顺利收回本金12.5万及利息违约金1万,合计13.5万赔偿款。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以135000元了结本案,申请人执行人已确认收到本案案款55000元,故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80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元。
二、申请人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冻结措施;
三、如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事项并向法院递交结案申请书;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按原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追偿律师费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