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20.12.16】我所承办***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0-12-16 | 20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温*于2019年7月与被告**付公司签订《省级代理商协议》,约定授权温*代理公司的刷脸产品和设备,代理费29999元,并在此后购买了3台刷脸机具用于推广销售并可以通过其销售的刷脸机具赚取收益,购机款共5397元。后温*认为公司变更补贴政策、商户费率等原因,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于2019年9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退还代理费及购机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理。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与**付公司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代理方式、代理商获取利益的渠道和方式以及利润范围,如何确定等情况。随后前往公司指导、协助工作人员搜集相关证明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材料,并起草了答辩状和证据清单,并积极开庭。庭后根据庭审情况再就原告温*的部分主张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出具情况说明予以反驳。最终于2020年3月9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温*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温*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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