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18.11.09】我所承接刘*罗*合同纠纷案成功追回34万
发布时间: 2018-11-09 | 14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接刘*罗*合同纠纷案成功追回34万。

       原告*、刘*与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于2016年开始有交易往来,交易货物为煅烧氧化锌。在2018年2月7日,原告*、刘*与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进行了一笔货款为196000元的买卖交易,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一指定交货目的地后,被告一公司因资金困难,未能及时给付货款,于2月7日把金额为192311.88元的支票(出票人为广东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三樟树市**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2018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又进行了一笔货款为196000元的买卖交易,在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一指定交货目的地后,被告一仍未能及时给付货款,于3月31日将金额为203024.07元的支票(出票人为广东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三樟树市**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

       因被告迟迟未能给付上述两笔货款,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二张*文(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个人银行卡给原告转账了50000元货款,并在2018年6月29日,以原告为借款人,被告三樟树市**有限公司、被告四罗*平(被告三樟树市**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为借款人,被告五张*珍(张*文姐姐)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确定了被告一江西**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剩余货款金额及利息为345336.58元,被告三、被告四对该货款代为清偿,被告五为该货款提供担保,货款的支付期限为2018年7月18日,约定利息、违约金。上诉被告因逾期未支付,为追回货款,遂委托人我所代理此案件。

       骆*、刘*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后,办案律师积极搜集与本案相似的案例,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对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并积极取证。办案律师认为虽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可实质是买卖合同纠纷,在起诉时以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起诉,确定正确的诉讼策略以更好维护当事人利益。另外提起诉后,主办律师得知对方将有另外一笔货物买卖交易,于是迅速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对方多个银行账户。对方最终迫于压力,主动向我方提出调解,愿意支付拖欠的货款。最终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追回全额货款,我所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1、樟树市**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支付200000元给原告骆*,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155336.58元

2、江西**有限公司、张*文对樟树市**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若樟树市**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张*文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给骆*,则樟树市**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张*文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 | 宁夏在线 | 刑事律师 | 佛山婚姻律师 | 佛山刑事律师 | 佛山合同案例 | 东营搬家公司 | 太平洋在线 | 谢保平律师 | 沈阳律师 | 中国律师
Copy©right 2003-2017熊何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91131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