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购买交强险,律师调解减少赔偿
发布时间: 2018-08-29 | 164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8民初399
【委  托 人】符*娟、涂*明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促成调解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 律师、朱丽珍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8日,原告罗*雄是未成年人,并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醉酒的情形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被告二符*娟的雇员涂*明(被告一)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厢式半挂车,双方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原告罗*雄受伤,经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一涂*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伤残鉴定,原告颅脑损伤10级,张口受限10级,原告起诉要求赔偿128933.94元。被告车辆未购买交强险且涂*明是符*娟的雇员,故涂*明的赔偿责任由其雇主符*娟承担。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如下
被告人符*娟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雄赔偿103765.4元。驳回原告罗*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经过我所律师的良好的谈判技巧的沟通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罗*雄同意被告符*娟赔偿80000元,并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本案判决书约定的剩余款项23765.4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来两被告的委托后,先是应诉,通过开庭的时候充分举证,质证和充分答辩来减少损失。考虑到原告的病情并未稳定,仍有后续的治疗费用不断产生,我所律师综合考虑后,运用良好的谈判技巧与对方进行调解谈判,最终以8万元的数额达成调解协议,除了大大减少当事人的损失以外,也免去了因产生的后续治疗费仍然会带来的纠纷,彻底解决来双方的纠纷。


三、代理意见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是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原告的诉求,第二次住院产生的费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因为原告曾在此期间私自到北京同仁堂进行治疗,到北京同仁堂购买药物没有明确的医嘱证明。
(二)根据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请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13%赔偿系数过高,应当按照11%计算,原告主张的1500元交通费用,没有明确证据。


四、争议焦点
      各项赔偿主张是否合理。


五、律师点评
      有一部分车主会因为忘了交强险的续保时间或心存侥幸等各种原因导致未购买交强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此时需要承担责任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有技巧性地减少损失,降低赔偿额是首要解决的事情,但同时还应当注意到造成的伤害后果如果是持续性的,正如本案,仍有后续治疗费在不断产生,那么应当注意到做好防范措施,通过良好的沟通谈判技巧,法律知识,在解决本案争议的同时能一并避免后续诉讼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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