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工作运输途中遇交通事故,律师调解获赔5.5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 16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834号
【委 托 人】周*伍(申请人)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款550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0日,周*伍进入佛山市南海**陈列柜厂工作,岗位是焊工,双方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被公司方收走,公司方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保,发放工资是通过现金的形式进行发放。
      2016年5月29日周*伍遵照公司方安排与另一同事黄*伟去韶关送货,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伍受伤,事故发生后韶关当地交警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该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司机过错引起的。事发后周*伍先后在粤北人民医院、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佛山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为工伤十级。
      但是由于周*伍手上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公司方又不肯确认工伤并按法定标准赔偿给周*伍,周*伍于是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争取到相应的赔偿款。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6年7月24日,我所接受周*伍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的研究了案卷材料后,认为公司方没有为周*伍购买社保,且周*伍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公司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予周*伍。
      但周*伍与公司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又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难以证明双方间的劳动关系,此情况对我方后续为周*伍申请工伤认定的行动极为不利。如需要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仲裁,会拖延很多时间,极有可能让周*伍及时得不到赔偿。且周*伍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没有更多的证据可以确认劳动关系以及工资标准,亦为案件的办理增加了难度。
      为了能够顺利、及时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金额,我所律师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多次到公司方工厂与公司方进行沟通、录音。第一次到工厂时,公司方不给进工厂,也没有说出任何有关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的话,无法进行考证,收集证据。之后我方又以电话沟通的形式与对方联系,几经努力后来公司方同意当面谈判。为了保证证据顺利收集,办案律师当天就立即准备好如何在工厂与公司方沟通时收到有效证据的方案。谈判当天,办案律师采用准备的方案与公司方沟通同时进行录音,最终成功收集到周*伍在公司方工作的工资标准,并说服公司方与周*伍一起做工伤认定,成功解决了劳动关系的问题以及绕开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程序,节省大量时间。
      在提起工伤认定后到劳动仲裁开庭前,这段期间,办案律师一直与公司方进行沟通,说明周*伍的调解方案,起初公司方坚决不愿意赔偿,亦不考虑周*伍的调解方案。但在仲裁开庭后,办案律师以开庭时的实际情况以及运用有关工伤的法律知识与公司方进行沟通,让公司方认识到此后的诉讼风险问题,最终成功说服公司方接受调解周*伍的调解方案。调解金额为周*伍最初所要求的数目5.5万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由南海区劳动仲裁委制定调解书,并且公司方于当天履行完毕。
      我方顺利达成了当事人希望尽快拿到5.5万赔偿款的目的,当事人对此相当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周*伍与公司方双方于2016年1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方一次性支付给周*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评残费、护理费、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合共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整作为周*伍本次工伤的一切补偿。
2、周*伍与公司方双方约定由公司方一次支付上述款项,公司方于2017年05月18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周*伍提供的帐户,款项共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整。

三、争议焦点
1、周*伍与公司方的劳动关系能否认定;
2、周*伍能否获得工伤的相应补偿
3、周*伍的工资标准

四、律师点评
      劳动纠纷案的法律程序是众类型案件中较为繁杂且耗时最长的一种,本案中,律师通过综合分析案情和多方取证,最终确定了本案的办案方案,并通过协商、仲裁等方法向公司多方施压,最终帮当事人赢取了赔偿款,体现了我所律师灵活多变的办案技巧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律师建议,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恰当的解决方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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