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货款已付对方无理控诉要求偿还,律师介入免于支付
发布时间: 2018-08-09 | 20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1484号
【委  托 人】肇庆市四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审理程序】 一审胜诉,对方多次上诉
维持原判
【代理结果】 免于支付2395472元货款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何瑞华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石莫*起诉肇庆市四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会峰业公司从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8日间向石莫*、陈**、案外人梁**、赖**、陈**共付款5545614元。石**承认从陈**处收到货款2395472元,石莫*一直均允许陈**持有及由陈**代收取货款,陈**与石莫*构成表见代理关系,且四会**公司作为买受人,已全部付清对价,四会**公司已全部履行其义务。但石莫*一直坚称我方委托人四会**公司未支付200多万元货款,随后四会**公司委托我所应诉。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我方律师代表肇庆市四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应诉,一审判决就关于四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的问题。石
*提供的21份清单中,我方已有17分客户联由四会**公司加盖“已付款”的印章,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盖上“已付款”印章的材料单已十分明确载明四会**公司已按单上的数额付清了货款,石**证据不足一审败诉,我方胜诉,免于支付200多万元货款。原告不服提出二审,二审维持原判,我方胜诉。于是原告又提起了再审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再审申请。然而原告又再继续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提起监督的申请,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接受了监督申请,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最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代理结果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石
*要求四会**公司清偿货款2708617元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原审第三人陈**在买卖合同中的身份问题。
2.四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的问题。
 
五、律师点评
    原告因贰佰多万元货款纠纷提起了一审和二审,应诉当事人及时找到了我方律师介入处理案件,律师帮住当事人胜诉了一审和二审,全数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一审和二审都败诉了的情况下,原告又再启动了再审程序和申请监督程序,经过律师专业和精深的答辩,也是全部驳回了原告的申请请求。原告一方穷尽了所有可以走的程序,但我方律师的及时介入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全力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最大利益,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请求,免去支付贰佰多万元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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