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析产】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男方拒还房款
发布时间: 2018-07-27 | 17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 (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32号
委  托  人】  叶*怡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麦先生原为情侣时,双方以按份共有方式(每人50%)购入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以叶*怡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办理按揭手续,每月供房款由叶*怡承担。麦先生于2015年3月9日主动向叶*怡提出分手。同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麦先生以人民币150000元购买叶*怡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产权份额,在叶*怡收到相应款项之日起,麦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100%的产权份额,涉案房屋剩余的所有按揭款由麦先生一人承担,麦先生每月将款项汇入叶*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账户,以供银行扣款。协议签订后,麦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50000元。
     2015年上半年,麦先生因无力偿还涉案房屋按揭款且缺乏经商资本,遂向叶*怡提出借款人民币约230000元的请求。麦先生声称借款用于提前清偿按揭余款,并承诺还清款后随即出售涉案房屋,将所得价款中约230000元返还给叶*怡后,余款作经商之用。叶*怡向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的按揭银行账户一次性汇入人民币223041.65元,代麦先生提前清偿涉案房屋的按揭余款。后麦先生不愿意还款,委托人遂即委托我所进行维权。
     

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保障委托人权益前提下,促成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庭前调解,不断向对方当事人施压,最终在调解书中确立以全面确保我方权益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以及履行义务的时限。

代理结果】
   委托人得偿所愿,收回全部款项。

律师点评】
     目前非婚同居现象普遍,同居时期的借款问题和共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的问题尤为常见,在解除情侣关系之时前述问题一般都不能得到如愿的解决。产生纠纷后一般通过双方协商都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此时律师介入能通过搜证以及查封的手段防止转移财产,在结合诉讼和谈判技巧,达到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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