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纠纷】前夫更换门锁拒其享有共同共有房屋,成功拍卖房产分得36万余元
发布时间: 2020-01-19 | 168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0604民初2298号

【委 人】周**(原告)

【代理结果】成功拍卖涉案房产,分得366597.96元判决金额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刘秋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周**(女方)与被告方**(男方)200412日结婚,后因性格不合于200711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室(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和使用。2013年前周**在该房屋内居住,因方**2013年时更换房屋门锁致其无法入屋而搬离。**一直拒绝周**住进该房屋,也拒绝周**将该房屋出租收益,导致周**的权益受到侵害为争取其合法权益,周**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安排办案律师及项目小组成员参与案件研讨,收集证据材料,起草起诉状提起诉讼,制定诉讼方案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进度。办案律师积极参与庭审,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的房产归被告方**所有,被告方**向**支付财产折价款336102元。此后案件经案外人李**(方**前)上诉,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决。

       二审判决后,被告方**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办案律师立即代为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方**、李**多次提出执行异议,阻碍执行最终仍顺利拍卖涉案房产,并将执行款项共计366597.96元支付至**银行账户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原告**支付财产折价款336102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李**(方**前妻)上诉,维持原判。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该房产,将折价款336102元及迟延履行金共计366597.96元全部支付至周**账户,执行结案。

 

、争议焦点

1、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归属

2、涉案房屋价值

 

四、律师点评

       本案涉案争议标的是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首先看登记,第二看出资,涉及夫妻的还需要区分婚前婚后,故而比较复杂,一般人常常弄不清楚房屋到底归谁,也就容易出现争议此外本案的另一难点在于执行,对于不动产分割问题,法院经常采用的做法是先确认争议人员是否有意向独立享有不动产,但是需要按照不动产的折价款支付款项给其他权利人,若无人愿意独立享有该不动产则拍卖该不动产后由权利人按份收取拍卖款。本案中当事人周**是要求支付折价款,但在法院判决后被告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最终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将该房屋拍卖获得拍卖款后再向周**支付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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