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律师介入轻判六个月
发布时间: 2021-11-09 | 106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21)粤0105刑初764号

【委 托 人】*(家属)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6日,吸毒人员曹*向嫌疑人冯*提出购买冰毒,冯*遂联系林*,并将从林*处购得的价格为500元的冰毒以600元转卖给曹*。同年12月30日,冯*再次向曹*售卖冰毒。嫌疑人冯*于2021年3月25日被公安拘留,现嫌疑人冯*家属委托我所代理辩护。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犯组织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委派我所律师前往会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具体案情,并迅速提交法律意见书。期间办案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意见。办案律师认为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轻判。最终,法院采纳我方的辩护意见,予以轻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家属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三、代理意见

被告人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四、争议焦点

是否能减轻刑罚

 

五、律师点评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律师了解案情的最主要来源是当事人,所以当事人在与律师沟通过程中一定要全部、如实地向代理律师陈述全部案情,以便律师能更高效地了解案件定性及量刑,也能更全面、更准确地提出有效辩护意见,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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