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好爸爸”私自变卖货物被刑拘,成功变更罪名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57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4刑初228号
【委  托  人】 林*西
【审理程序】 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 变更罪名达到轻判效果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       办】 何瑞华律师主办的律师小组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上旬,冼*雨出于希望为自己的小孩提供更好的读书坏境,一时冲动将外出加工的半成品布匹在路上的中途卖给了废品回收人,并将该款项占为己有,作案后,冼*雨提出辞职并迅速逃回广西老家。此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冼*雨于2015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正式逮捕,并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事人不知道如何做能起到积极效果,所以找到我所代理此案件。

【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冼*雨家属委托后,
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何律师立刻根据冼*雨的案情研究相关案例,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确定辩护方向,并申请变更罪名,这一举动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所律师不断进行阅卷、整理阅卷材料、准备辩护词;通过与办案机关的多次沟通,结合案情确定辩护方向,最终成功将盗窃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并争取了从轻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效果,最终达到委托人想要争取的效果,委托人对此效果十分满意。

法院判决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判决:
冼*雨盗窃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代理意见】
(一)我方确定辩护方向,并申请变更罪名。
(二)结合案情确定辩护方向,将盗窃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并争取从轻判。

【本案焦点】
     本案罪名能否从盗窃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从而达到适用从轻处罚原则。

律师点评
     出于对孩子所谓“爱”,错与对也仅在一念之差;罪与非罪,或者此罪与彼罪,其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及效果都不一样。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清楚,则最终有可能导致自己的利益会进一步受损。所以,如涉嫌刑事犯罪,最好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从而为您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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