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9粤2071刑初869号
【委 托 人】谭*(家属)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谭*经同乡介绍,自2018年3月入职中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职期间,谭*按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监祝*的指示负责开拓客户,后被晋升为业务三部的部门经理。公司向业务员发放工作微信号并统一进行培训,由业务员冒充女性身份通过微信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拉入由公司人员组成的微信交流群,总监和经理冒充专家或投资人进入上述平台投资,从而共同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同年,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129万多,数额特别巨大。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如下:
谭*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二、代理过程
在接受谭*家属委托后,迅速进行会见,和犯罪嫌疑人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量刑情况。经过仔细分析阅卷材料,谭*在其中的作用初步认定为主犯,处于不利情况,为此办案律师制定相应的辩护方案。在庭审上,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成功由初步认定的主犯变更成为从犯,降低法定量刑,为谭*争取到轻判,当事人家属十分满意。
三、争议焦点
谭*在本案中的作用
四、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及时会见和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起到关键性作用,注意沟通技巧,及时与受害人沟通案件细节对于案件量刑也有重大影响。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以便专业律师能尽早找到案情的关键点,进而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9粤2071刑初869号
【委 托 人】谭*(家属)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谭*经同乡介绍,自2018年3月入职中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职期间,谭*按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监祝*的指示负责开拓客户,后被晋升为业务三部的部门经理。公司向业务员发放工作微信号并统一进行培训,由业务员冒充女性身份通过微信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拉入由公司人员组成的微信交流群,总监和经理冒充专家或投资人进入上述平台投资,从而共同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同年,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129万多,数额特别巨大。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如下:
谭*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二、代理过程
在接受谭*家属委托后,迅速进行会见,和犯罪嫌疑人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量刑情况。经过仔细分析阅卷材料,谭*在其中的作用初步认定为主犯,处于不利情况,为此办案律师制定相应的辩护方案。在庭审上,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成功由初步认定的主犯变更成为从犯,降低法定量刑,为谭*争取到轻判,当事人家属十分满意。
三、争议焦点
谭*在本案中的作用
四、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及时会见和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起到关键性作用,注意沟通技巧,及时与受害人沟通案件细节对于案件量刑也有重大影响。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以便专业律师能尽早找到案情的关键点,进而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