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明检未检刑不诉【2019】20号
【委 托 人】王*
【代理结果】不予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宇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7日10时许,陶*(另案处理)等人与温*等人因在“快手”APP小视频上产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双方约定于2019年7月7日,在高明区某百货商店对面斗殴。陶*约王*等4人参加并手持棒球棒、木棍等工具殴打温*等人,造成对方一人轻微伤。经警方调查,王*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遂以聚众斗殴罪将王*刑拘。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作相对不起诉。
二、代理过程
2019年7月17日,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父亲的委托后,即指派刑事案件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开展法律研究。经会见及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并结合案件大数据研究,办案律师提出主张犯罪嫌疑人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且积极协调办理赔偿被害人的事宜,成功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申请。最终,成功争取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
三、代理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王*不是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均较为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王*没有违法记录、犯罪前科,且在本案中不是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都明显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三)本案案发原因为帮助朋友,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已经通过辩护人协调,由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已取得其谅解。
四、争议焦点
本案的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如是,犯罪情节如何,能否争取不捕不诉?
五、律师点评
司法实务中操作标准难把握的刑事罪名,及时聘请律师介入对获得无罪、罪轻的辩护效果极为有利,刑辩律师可从事实与法律的双重角度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辩护意见,此案即为典型一例。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明检未检刑不诉【2019】20号
【委 托 人】王*
【代理结果】不予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宇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7日10时许,陶*(另案处理)等人与温*等人因在“快手”APP小视频上产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双方约定于2019年7月7日,在高明区某百货商店对面斗殴。陶*约王*等4人参加并手持棒球棒、木棍等工具殴打温*等人,造成对方一人轻微伤。经警方调查,王*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遂以聚众斗殴罪将王*刑拘。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作相对不起诉。
二、代理过程
2019年7月17日,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父亲的委托后,即指派刑事案件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开展法律研究。经会见及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并结合案件大数据研究,办案律师提出主张犯罪嫌疑人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且积极协调办理赔偿被害人的事宜,成功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申请。最终,成功争取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
三、代理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王*不是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均较为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王*没有违法记录、犯罪前科,且在本案中不是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都明显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三)本案案发原因为帮助朋友,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已经通过辩护人协调,由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已取得其谅解。
四、争议焦点
本案的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如是,犯罪情节如何,能否争取不捕不诉?
五、律师点评
司法实务中操作标准难把握的刑事罪名,及时聘请律师介入对获得无罪、罪轻的辩护效果极为有利,刑辩律师可从事实与法律的双重角度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辩护意见,此案即为典型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