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造假Gucci被刑拘,律师介入获减刑85%
发布时间: 2019-09-29 | 25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5)佛南法知刑初字第134号

【委  人】*平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始,被告人罗*平被未经获注册商标“CUCCI的注册人古乔**股份有限公司许可雇佣,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的无牌鞋厂内生产仿制“CUCCI款式的鞋子,主要参与制假、售假,主要负责鞋面加工环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罗*2015年8月被佛山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被告人罗*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审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代理过程

       2015年2月,我所接受罗*平的委托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案件的全过程,同时做了详细的风险提示;其后律师积极联系民警,进一步掌握证据。公安部门对本案犯罪金额认定为300万元左右(法定刑起点3年以上),但经过我方律师分析取证,指出该案不能以正品鞋的金额认定犯罪金额,应以非法所得金额8万左右(法定刑起点3年以下)认定。同时律师出具阅卷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致办案部门。经过开庭辩护,法官采纳了我方意见

 

三、代理意见

(一)当事人罗*平时初犯、偶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当事人*平的父亲有病史证明出示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家庭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其照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或单处罚金。


四、争议焦点
本案罪名是否减轻从而达到从轻处罚

 

五、律师点评
       面对生活压力所迫,而从事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条合法可取的道路。倘若一旦锒铛入狱,所带给家庭的将会是无法弥补的伤痛和一生无法抹去的污点。对于违法的金钱诱惑,一时的动摇,将会造成一生的遗憾。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可能会存在一定偏差,在罪轻、罪重或此罪、彼罪的区分中,需要专业律师进行研究分析并极力争取。在本案中办案部门以罪重,3年以上法定刑进行控诉,但经过我方律师的辩护力争,最终从3年以上减到6个月,可见经验丰富的律师及时介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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