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对方要求支付800万工程款,法院判决只需支付210万,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不必要损失
发布时间: 2021-06-30 | 1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9)粤0604民初217342021)粤06民终1349

【委 人】*(被告)

【代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我方只需支付210万余元及利息;二审法院支持我方上诉诉求,利息计算从原来的以本金210万余元计算,降到以98万本金来计算利息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被告黄*(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由于当事人*的工程款支付过程存在较大瑕疵,原告*欲谋取更大的工程款,不承认当事人*的支付,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跳过我方当事人*直接起诉承包商与开发商,要求以1700多万合同总包干价计算工程量,向法院主张承包商、开发商支付剩余800万工程款项。对方所请求的工程款大大超出实际结算款项。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理此案。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小组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申请法院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与我方当事人黄*了解整个案件情况,包括工程项目内容、结算、发包方、承包方等问题,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确定诉讼方案,因为往来款项数目较大、资料较多,项目组花费大量时间对数据进行整理。原告汤*认为:我方并未承包工程的一环,在过程中并未参与,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向承办商、开发商主张工程款。我方认为:我方递交的证据虽然零散但能够通过上面的数据,通过数学计算,反映出结算工程价为1150万元的事实,并且我方与承包商存在合同,我方系以1150万元价格转包给原告汤*的。法院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工程结算应按照1150万元还是1700万元进行?我方已付款项数额如何核实?双方对此展开激烈争论。最终,法院采纳我方的证据及意见,以1150万元合同总价进行结算,并且全部支持了我方整理的关于付款的证据。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我方只需支付剩余210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完全符合我方当事人黄*的预期。办案律师继续锲而不舍地为我方当事人黄*争取最大的利益,对一审判决利息计算有异议,并提出二审上诉。我方认为本案利息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起算,且应当扣除工程质保金10%,二审法院亦支持我方诉求,利息计算从原来的以本金210万余元计算,改为分阶段计算利息,在原一审判决的基础上降低了我方的利息损失约10万元。项目组承办律师们坚定践行诉讼逆转的魂与道,熟练运用诉讼逆十大法宝,对案件进行检索、研究,查找相关工程款合同案例形成大数据报告,成功为当事人黄*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支付2135020元及利息(以213502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粤*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确定的被告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17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 0604民初217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汤*支付2135020元及利息(以98502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8年5月14日止;156002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5月14日止;213502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佛山市粤*对本判决第二项判项中确定的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是否合理有据?

 

四、律师点评

双方交易买卖的过程中,签订合作协议,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与对方合作时注意保留证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律师意见,能有效地及时止损,为自己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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