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拖欠物业费被上诉,律师争取减少赔款近6万元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6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059号
【委  托 人】蔡*波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减少赔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邓凯涛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蔡*波于2007年购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号*区*座*房,因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委托人一直拒绝办理收楼手续,期间一直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方案,并未入住该商品房,也从未缴纳物业管理费。2015年11月4日,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委托人蔡*波,要求支付2008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住宅管理费14523.02元、公共水电公摊费2661.44元、住宅管理费违约金59364.06元等物业管理费用。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物业费14523.02元及违约金(以14523.02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公摊水电费2661.44元,合计约20000元,驳回原告主张的59364.06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代理过程
      委托人蔡*波委托我所代为处理此案,办案律师立即开展相关应诉准备工作并到涉案房屋调查取证,了解涉案房屋的质量损害程度,办案律师认为质量瑕疵属于业主拒绝验收的正当理由,进而推定房屋的业主乃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承担者不是我方委托人,以此来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被告主张的违约金也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这个委托期间,办案律师自始至终认真负责为委托人辩护,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原告主张的依据不足。成功争取少赔近6万元,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代理意见
(一)房屋存在质量瑕疵问题。
      委托人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属于业主拒绝验收的正当理由,进而推定房屋的业主乃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承担者不是我方委托人,以此来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违约金的不合理性。
      被告主张的违约金毫无事实支撑与法律依据。
四、争议焦点
1、被告未主动收楼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用?
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五、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法律只有一个大概的理解,对于具体细分的法律规定则很可能一窍不通,遇到问题时也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来理解,因此往往处理的方式可能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最后需要为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就像本案的委托人一样,律师建议,遇到这种状况应该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合法的解决办法。提前防范未知的风险,争取将损失减少至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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