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避免超过借贷诉讼时效,律师及时介入收集证据获胜诉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7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592号
【委  托  人】曾*山

【案情简介】
       黄*萍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12月31日与曾*山签订借款合同,向曾*山借人民币40000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以年利率20%计算,至今未支付过任何利息。
       当天黄*萍又与曾*山签订借款合同,借款80000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以2011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以年利率20%计算,现黄*萍已按照借款合同支付2012年1月至4月的利息。
       2012年1月18日,黄*萍与曾*山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000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以2012年1月18日至2013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以年利率20%计算,现黄*萍已按照借款合同支付2012年1月至4月的利息。
       2012年3月5日黄*萍向曾*山借人民币30000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以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以年利率20%计算,黄*萍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2年3月至6月份的利息。     2012年4月11日向曾*山借人民币70000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7月11日,借款利率以年利率20%计算,现黄*萍已按照借款合同支付2012年4月至7月的利息。但
黄*萍有部分款项仍未如期还清,于是曾*山委托我所代其追回黄*萍剩余的款项。   

【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在办律师立即对案件展开深入研究,由于 曾*山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且其只有借款合同,缺失部分借款支付证明,法理上只能说明其与黄*萍有借款的合意但实际交付的证据并不齐全。由于证据有所缺失,加大了案件的难度,我所律师针对案件细节展开积极的调查取证,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办案方案,努力在最短时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判决结果】
      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黄*萍支付曾*山200740元及逾期利息,获得案件的胜诉后再通过强制执行查封了黄*萍的银行账户。

【本案焦点】
      曾*山如何举证实际支付了以上款项,部分支付证据缺失;诉讼时效是否已过;黄*萍潜逃下落不明,须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往往没有约定好基本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则导致借贷事实、借贷合意不明确。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就对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间、支付方式、诉讼地、担保物等情况约定明确,保障借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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