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5)佛南法知刑初字第73号 【委 托 人】 曾*根、 刘*军、曾*鹏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 轻判结案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何瑞华律师、袁雄飞律师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曾*根、刘*军、曾*鹏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1月4日被禅城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当日抓获,1月5日正式刑事拘留后经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禅城看守所,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2015年3月27日我所接受曾*根、刘*军、曾*鹏的家属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代为处理此案。
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明确办案思路,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分析案件的利弊和风险。在案件委托后我所律师及时进行会见,并到检察院调取了犯罪嫌疑人笔录等证据材料。 2015年4月20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检察院于2015年8月12日正式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认定犯罪嫌疑人经营额约13万元,商标5万余个。我所律师接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和具体案情。办案律师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与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对,确定针对犯罪数额认定进行主要辩护的办案策略。 2015年9月17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一次开庭审理本案,办案律师出庭辩护,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意见。期间检察院提交新证据,11月4日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案件,并于11月6日下达判决书。 成功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及时减少了损失。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曾*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刘*军、曾*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 (2015)佛南法知刑初字第73号
【委 托 人】 曾*根、 刘*军、曾*鹏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 轻判结案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何瑞华律师、袁雄飞律师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曾*根、刘*军、曾*鹏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1月4日被禅城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当日抓获,1月5日正式刑事拘留后经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禅城看守所,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2015年3月27日我所接受曾*根、刘*军、曾*鹏的家属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代为处理此案。
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明确办案思路,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分析案件的利弊和风险。在案件委托后我所律师及时进行会见,并到检察院调取了犯罪嫌疑人笔录等证据材料。
2015年4月20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检察院于2015年8月12日正式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认定犯罪嫌疑人经营额约13万元,商标5万余个。我所律师接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和具体案情。办案律师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与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对,确定针对犯罪数额认定进行主要辩护的办案策略。 2015年9月17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一次开庭审理本案,办案律师出庭辩护,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意见。期间检察院提交新证据,11月4日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案件,并于11月6日下达判决书。 成功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及时减少了损失。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曾*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刘*军、曾*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
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律师介入不及时的话,很容易错失最佳辩护时机,导致嫌疑人罪行加重。如果真的错过了最佳的时机,也不要慌张。仍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听取专业意见,争取尽量减轻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