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19.12.06】我所承办王*房屋合同纠纷案成功追回42万元
发布时间: 2019-12-06 | 13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办王*房屋合同纠纷案成功追回42万元。


      原告王*、秦*与被告卢*、徐*于2017年9月23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房屋,原告签订合同后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但被告隐瞒了案涉房屋已经被禅城区法院查封的事实,导致案涉房屋也因此无法向银行申请涂销抵押。因迟迟未能涂销抵押,无法进行过户,经原告再三追问,被告才透露因民间借贷纠纷导致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并承诺因欠款金额不大,会很快解决问题。

       此后,原告就购房事宜从未放弃与被告沟通,包括多次电话及当面沟通,但被告一直在敷衍搪塞,案涉房屋存在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遂原告诉讼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迅速与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制定办案的方案。查询被告的房产信息,搜集银行流水、合同等证据。经查,被告所欠债务较大,房屋已被查封,但车位尚未被查封。故此,办案律师立即申请查封被告的财产,做财产保全,并到法院进行立案。因我方查封对方的财产,给对方施加压力,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38万元,如果被告逾期未能清偿前述款项,则原告有权按照总额42万元申请法院执行。

       因被告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给付义务,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被告的车位及房屋,最终为当事人收回42万元,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秦*与被告卢*、徐*同意解除双方于2017年9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卢*、徐*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王*、秦*支付380000元;如果被告卢*、徐*逾期未能清偿前述款项,则原告王*、秦*有权按照总额420000元(被告卢*、徐*已支付的款项相应予以扣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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