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河堤路边被车撞伤,律师成功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 2018-08-29 | 16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5刑初4836号
【委 托 人】梅*(被害人家属)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追究莫*的刑事责任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8日1时59分许,莫*驾驶轿车沿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河提路往平洲平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平洲平南河提路段时,与站立在河提路边上的于*发生碰撞,造成于*受伤后,莫*弃车逃逸。2016年8月5日,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莫*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后经鉴定,于*的伤势评级为重伤二级。但由于交警没认定莫*的逃逸行为,莫*遂不用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于*的家属梅*于是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让莫*承担此次事故的刑事责任。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代理过程
     2016年7月11日,我所接受梅*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交警没有认定莫*的逃逸行为是不合理的,且当时在道路上有监控作为证据,可以以此为由向公安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认定莫*的逃逸行为,莫*需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为了能够顺利、及时为当事人争取到效果,我所律师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办案律师先是根据案情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公安重新调出事故道路监控,重新认定莫*在事故发生后的弃车逃逸行为是刑事上的逃逸行为,具有刑事处罚从重情节。其次,公安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人体损伤程度的司法鉴定时,我方律师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以及相关的评人体损伤程度标准出具自己对伤势的法律意见,并说服公安重新调出事故道路监控以及对莫*重新提审。鉴于1、莫*有刑事上的逃逸行为;2、于*的伤势评级为重伤二级,达到重伤标准;3、根据交警的认定莫*承担此次事故的全责,最终,我方成功追究莫*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三、争议焦点
1、于*的伤势是否达到重伤;
2、在事故发生后,莫*的弃车逃逸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上的逃逸行为。

四、律师点评
     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可能会存在偏差,在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中,往往需要专业人士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专业意见,才能成功正确的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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