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地铁施工受伤,律师帮助获赔50000元
发布时间: 2018-08-06 | 19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7)粤0604民初16125号
【委  托  人】李*(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获赔500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经人介绍,于2017年5月来到佛山地铁**地铁项目部工作。上班几天后李*发生意外,被倒塌的钢管砸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由包工头支付。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李*单方出具承诺书,同意以3万元了结本案纠纷。但由于包工头一直没有支付该笔费用,故李*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1、本案中案涉劳务者受害纠纷的证据较少,取证工作量较大并且取证难度较高,办案过程中需注意收集更多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2、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李*也不清楚包工头的主体信息,只知道公司的名字,但是与公司之间却没有任何的协议,证据非常薄弱。3、为了查清本案事实,确定事故的发生和劳务关系,可考虑将地铁总施工方列为本案被告。
       确定初步的办案方案后,办案律师立即着手从各个方面调查取证,争取取得被告的基本信息,确定了本案的被告,同时为确定事故的发生经过,到工地现场走访相关人员,进行取证。随后还利用12345市长热线,希望通过地铁施工的特殊性,让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最终取得了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利证据。
固定证据后,办案人员积极联系法医,对李*的伤势进行评定,确定为10级伤残,同时也对后续治疗的所需费用进行了鉴定。另一方面,因李*是农村户口,之前也是在家务农,来佛山才几天,因此只能适用农村赔偿标准。经律师的不懈努力,我方最终成功推翻了双方此前定下的调解协议,对方共计支付5万元赔偿款项予我方当事人,本案以撤诉处理。

三、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接受劳务一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接受劳务一方接受提供劳务一方提供的劳务并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期间,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受接受劳务一方的监管和指派。本案中被告在承揽工程后雇请原告等人施工,并按照工作天数支付报酬,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二)原告在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过错
本案的事故发生是因为对方的钢管倒塌导致,这种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确定我方没有任何过错。

四、争议焦点
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2、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3、当事人在事故中赔偿责任的划分;
4、之前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在承揽工程后雇请原告等人进行施工,并按照工作天数支付报酬,这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已构成了劳务关系。在被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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