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遇天价索赔,律师调解将赔偿从359万降至1.3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 161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粤06民终6427、6428号
【委 托 人】佛山市南海**塑料制品厂
【审理程序】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将赔偿额从359万余元降低为1.3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朱丽珍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阮*自2015年开始入职,在佛山市南海**塑料制品厂煮饭,每餐2小时,共煮3餐,工资定额是2500元,通过银行转账发放,阮*住在公司宿舍内。在职期间,佛山市南海**塑料制品厂未与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阮*购买社保。现阮*起诉要求佛山市南海**塑料制品厂支付工资报酬57522元,加班费258849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78157元,合共3594528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以后,我们先向当事人详细了解了阮*在公司的情况,后制定诉讼方案。经过研究后发现,根据证据,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因此想要完全否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不可能的,因此最终确定方案是尽可能地降低赔偿金额。
      在确定办案方案后,经过我方缜密的准备,办案律师在仲裁、一审、二审中成功逐步降低对方的预期。并且,在认真倾听并观察的过程中,办案律师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针对性地找准了进攻方向,最终成功让对方承认了部分对我方有利的事实。最终在二审阶段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方当事人仅需向阮*支付13000元的赔偿款。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阮*)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塑料制品厂)之间在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调解
被告佛山市南海**塑料制品厂于2017年7月20日向向阮*支付13000元。

三、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阮*要求的工资报酬、加班费、双倍工资差额是否有事实依据?

四、律师点评
      作为用人单位来说,本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但是确实有部分企业因考虑到用工成本问题,而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这时律师作为用人单位的委托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时应客观去评价案件,并对用人单位做好风险提示。正如本案,在公司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情况下,律师也只能运用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庭审技巧尽可能地减少赔偿,降低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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