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加工木材不慎受伤,律师调解获赔5.9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 16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佛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1801号
【委 托 人】周*珐(申请人)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款5969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周*珐于2014年4月21日进入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从事木工打齿工作,月平均工资为5200元。在职期间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未与周*珐签订劳动合同工,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周*珐于2014年11月24日10时左右,在公司操作打齿机加工木材时,不慎被弹出木材伤到右手食指和中指,事后送往龙江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
      由于周*珐手上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公司方又不肯确认工伤并按法定标准赔偿给周*珐,周*珐于是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争取到相应的赔偿款。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5年1月21日,我所接受周*珐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了案卷材料后,认为公司方没有为周*珐购买社保,且周*珐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公司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予周*珐。
      但由于周*珐与公司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难以证明双方间的劳动关系,此情况对我方后续为周*珐申请工伤认定的行动极为不利。如需要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仲裁,会拖延很多时间,极有可能无法让周*珐及时得到赔偿。且周*珐只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材料,没有更多的证据可以确认劳动关系以及工资标准,亦为案件的办理增加了难度。
      为了保证证据顺利收集以便能及时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金额,办案律师根据案情连夜制订了办案方案。与公司方初次沟通期间,办案律师采用准备的方案与公司方进行沟通并录音,但公司态度强硬,不肯配合做工伤认定。我方于是利用第一次谈判的录音以及部分银行流水账多次与公司进行磋商,最终说服公司方与周*珐签订劳动合同,为申请工伤认定解决一大障碍,成功解决了劳动关系的问题以及绕开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程序,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时间成本。
      在提起工伤认定到劳动仲裁开庭前这段时间内,办案律师一直与公司方进行协商沟通,但公司方仍坚决不愿意赔偿,亦不考虑周*珐的调解方案。因此,仲裁开庭前,办案律师申请了一裁终局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条文给仲裁员,致使仲裁委支持我方请求,做出一裁终局,从而给公司方增加了压力,为之后的和解增加筹码。
      仲裁裁决书出来之后,公司方仍不接受我方调解方案,于是办案律师向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给对方施加压力,并一边进行沟通,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金额为周*最初所要求的数目59690元,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由顺德区人民法院制定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公司方已履行完毕。
      我方顺利达成了当事人希望尽快拿到59690元赔偿款的目的,与仲裁裁决书裁决的赔偿数额没有差距,当事人对此相当满意。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主持和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被执行人即日付款15327元给申请执行人(该笔款项已缴纳至法院指定帐户,由法院转账支付),余下款项44363元由被执行人从2016年4月至到2017年1月起每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元,余款在2017年3月1号前支付完。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转账至申请执行人周*珐账户,以上款项共59690元作为了结本案。
2、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顺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限。适用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

三、争议焦点
1、周*珐与公司方的劳动关系能否认定;
2、周*珐能否获得工伤的相应补偿;
3、周*珐的工资标准。

四、律师点评
     劳动纠纷案的法律程序是众类型案件中较为繁杂且耗时最长的一种,因此律师建议,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恰当的解决方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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