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虚报工龄妄图增加赔偿,律师介入成功降低公司损失
发布时间: 2018-08-06 | 15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7)粤06民终4858、4857号
【委 托 人】佛山市**陶瓷有限公司(原告)
【审理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减少赔偿5168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被告方**和余**于2013年曾入职于原告佛山市**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担任销售管理一职,月平均工资8000元左右,后两人于2014年年底离职。2016年1月,二人又重新入职陶瓷公司,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因违反公司的劳动制度,二人于2016年5月1日收到陶瓷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被陶瓷公司解雇。
      被告方**和余**于是提起仲裁,要求陶瓷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金。在陶瓷公司没有委托律师自行应诉的情况下,仲裁裁决陶瓷公司向被告支付赔偿金共计63680元。
       陶瓷公司不服上诉,且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委托我所进行代理。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6年12月,我所接受陶瓷公司委托后,马上在法定期限内向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随后和仲裁委沟通,调阅了仲裁的庭审笔录,认真的研究了本案的所有材料,并且查询了相关的判例,认为本案主要的焦点就是工龄的计算问题。
      被告方**和余**主张2013年开始就一直在陶瓷公司上班,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银行流水。但经过我方认真研究法条,调阅陶瓷公司以往的入职材料后发现,被告所称的入职时间与公司提供的员工履历表并不相符,且被告只提供了2014年以前的工资银行流水,并没有提供完整年份的银行流水予以佐证,也没能提供其他证据能证明其于2015年-2016年期间曾在陶瓷公司工作。据此,我方办案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明确的表达了我方的观点,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由于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被告是2016年1月开始才在原告处工作的,其工龄只有半年。
      此外,对于被告要求支付3、4月提成的主张,根据陶瓷公司的管理条例,销售额没有达到7000元的情况下,只有每月的保底工资2000元,不能计算提成。由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其销售额均与其实际销售额不符,是单方制作的票据,不具备任何效力,结合我方提供的销售单可知被告两月的销售额并没有达到7000元,因此仅需支付保底工资2000元。 
      最终,我方仅需支付被告未付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共计12000元。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佛山市**陶瓷有限公司支付未付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共计12000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争议焦点
1、被告工龄的问题
2、未付工资的数额

、律师点评
      律师建议公司在处理劳动者离职入职事项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填写入职、离职申请表,做好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以便日后有据可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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