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踏板折断致摔伤,律师介入获赔13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 14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8民初22号

【委 托  人】谢*贵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一审判决、再审后全额执行,为当事人争取到13万元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佛山市高明**建筑公司承包了佛山市高明区**豪庭的工程建设项目,后将工程发包给了苏*浩,苏*浩又将工程转包给王*朋,王*朋将工程再转包给赵*印,赵*印聘请了谢*贵进行工程的外墙粉刷工作。2015年8与2日下午,由于谢*贵自己搭的踏板突然折断,不慎摔伤致右三踝骨折,后评定为10级伤残。由于谢*贵本来就刚去工作没几天,并且与直接负责人没有联系,因此谢*贵面临索赔无门的结果。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原告谢*贵根本就不清楚本案的被告信息,因此确定本案的诉讼主体就成为了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我所律师于是通过多方调查取证确定了四个被告的信息。在原告谢*贵伤情稳定后,我所律师带其到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评定为10级伤残等级。因原告是购买了工程意外险的,通过律师的介入,获得工程意外险的赔偿共3万元。

      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一审判决被告需按城镇标准赔偿原告101311.14元,但被告认为原告已获得的三万元工程意外险赔偿应从中扣除,为此被告提起再审,但再审申请被驳回。再审生效后,我所律师尽快申请执行,最终成功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款:按照城镇标准判决被告需赔偿101311.14元,并从意外保险中获得30000元的保险赔偿。现本案全额执行完毕,当事人共获得131311.14元,取得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赵*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桂赔偿49785.72元;(备注:赵*印实际赔偿金额应为101311.14元,但由于其已向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故赵*印仅需再向谢*桂赔偿49785.72元)

2、被告佛山市高明**建筑工程公司、苏*浩、王*朋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赵*印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1、本案诉讼主体的确认;

   2、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金额是多少。

 

四、律师点评

    从事工程建筑的过程中,因为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而受伤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发生事故以后,当事人有时甚至连该找谁来为此负责都不知道,因为大家都在互相推卸责任,而导致根本没法确定赔偿主体。而因为工程建筑比较危险,一般都会购买保险,在发生事故以后,有一部分的发包人、承包人就会拿保险赔偿款充当人身损害赔偿款,以减少赔偿,有许多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的规定,难免会被蒙蔽。建议遇上类似的情况,应立即通过咨询、聘请律师介入处理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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