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工人施工中受伤致残,发包人与承包人判担责
发布时间: 2018-08-06 | 14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5)佛法桂民一初字第463号
【委  托 人】代*平(原告)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工伤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罗西伟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代*平受被告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的雇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将某汽车城工程B段模板安装项目违法发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钟*明(被告二)。钟*明(被告二)雇请原告代*平从事模板拆卸工作,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及包工头钟*明(被告二)均无为原告等施工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原告于2014年4月26日在工地进行模板拆卸作业过程中受伤。后经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十级伤残(即是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事故发生后,原告代*平与被告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代*平将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告至法庭,依法索赔其合法权益。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平支付赔偿款128247.2元。

二、被告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钟*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代理过程

    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后,我所律师立即与委托人代*平取得联系,迅速确定本案思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充分的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提出钟*明作为涉案工程的分包人,雇佣原告代*平进行施工,造成代*平损伤,钟*明作为雇主应负赔偿责任的观点。同时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的承建单位将城建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无相关资质且不具有用工主体资金的钟*明,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被告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平支付赔偿款128247.2元。被告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钟*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


三、焦点争议
1.两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律师点评
     提供劳务工人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确实是有权提出赔偿诉求,这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侵权人的承包人来说,当得知被受害人起诉,并且需要赔偿巨额的赔偿的时候,应该找到律师理性分析,由律师介入后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确定正确的诉讼方案应对,减轻被告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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