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试用期间手指受伤,律师介入申请仲裁并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 2021-06-30 | 11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穗番劳人仲案[2021]1752号

【委  人】陈*芝(申请人)

【审理程序】仲裁

【代理结果】确认劳动关系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姜蕊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芝于2020年11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广州润*包装有限公司,职位为包装工。在职期间,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2020年11月10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当天即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受伤后多次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被告沟通,但公司一直拒绝赔偿。现当事人委托我所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律师进行案件办理。办案律师详细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过程,了解到公司声称当事人11月10日正处于试用期阶段,因当事人对机器严重不规范使用,导致其手指受伤,因此不承认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2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随即,办案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从证据显示,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与当事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并有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在证据材料充分准备后,办案律师到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随后参与庭审。最终,仲裁委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广州市番禺区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11月8日至2020年1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9日期间的工资294.25元。

 

三、争议焦点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因当事人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且公司不配合当事人做工伤鉴定,赔偿问题一直协商不成。且当事人入职时间短,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认定工伤有一定难度。当事人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办案律师积极与对方沟通并准备相应证据材料,最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为日后申请工伤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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