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事务】员工向公司借钱后离职,律师调解追回10万
发布时间: 2018-08-09 | 169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粤0604民初9956号
【委 托 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100847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汤卓岚 律师、陈欣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谢*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借款,2016年9月22日,向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同日案外人钟*接受原告的指派,于2016年9月22日向谢*指定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130000元,谢*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在借据上约定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还款方式:1、如谢*民生银行卡还款后经银行批准可继续使用,谢*在银行放款后立即还款捌万元,余款在工资中扣还;2、如谢*民生银行卡被银行注销,则谢*转让自有车位还款捌万元,余款伍万元在工资中扣还。”
      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谢*已离职,并共计拖欠借款本金88665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在理清诉讼主体的信息,确认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及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后,最终确定是以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我们在代理之后了解到谢*此前出具的《借据》1、没有约定管辖地,即很可能该案要到湖南的法院才可以进行起诉,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维权;2、没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即因该案所产生的律师费等很可能都需要由我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综上,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办案律师第一时间让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谢*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借款。谢*确认已收到前述借款130000元,并重新确认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谢*承诺于2016年10月23日之前,将借款本息归还于原告,否则自愿承担逾期违约金。经过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原告有权主张进行维权。因此在确定了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准备了证据材料以后,办案律师迅速提起了诉讼,并对本案所有被告的财产线索都进行了查询,尽快做好了财产保全,全力确保后续的执行能够顺利进行。
      立案并做好财产保全以后,办案律师又多次找被告进行庭外调解,向其分析利弊及诉讼风险,并向其施压。经过我方办案律师的努力以及法庭调解,最终确定了本案的调解金额是100847元,包括借款本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维权的相应差旅费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被告谢*在2018年1月12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所有的借款本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维权的相应差旅费等费用合共100847元。
 
三、律师点评
      在民间借贷的诉讼中是需要讲究技巧的,除了做好必要的诉讼方案以外,为了保障后续的执行以及给到借款人压力,在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成为了更加迫切的需要。同时,财产保全也是促成案件有效调解的主要因素,如果运作得当,当事人既可以达到诉讼目的,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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