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工地工作仅一天受伤致十级伤残,律师调解成功争取4.5万元赔偿
发布时间: 2020-01-19 | 19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9)粤0608民初3688号

【委 人】*琼(原告)

审理程序调解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赔偿4.5万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5日,被告陈*春雇佣原告唐*琼到高明荷城某工地做倒水泥工作,工资一天250元。当天下午16时左右,因接送水泥浆货车倒车不规范导致原告唐*琼被撞到送浆车,原告左手受伤。被告一陈*春将原告送至佛山高明杨梅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手掌指严重辗压伤、左中食指间韧带不全撕裂伤、左中食指指伸肌腱不全撕裂伤、左2、3掌指指背神经损伤、左2、3指指间掌背动脉离断伤、左手掌指严重脱套伤伴异物残留,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即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被告二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一,且在垫付医疗费用后拒绝赔偿,唐*琼遂委托我所律师起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琼的委托后,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并指导其提供有利的证据材料,争取以城镇标准赔偿。办案律师介入后,两被告主动联系我方,要求调解最终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办案律师运用丰富的调解技巧,促成调解成功,最终获得4.5万元赔偿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一、被告陈*春、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唐*琼赔偿45000元;

二、若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的款项,被告陈*春、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唐*琼赔偿127248.26元,自被告陈*春、广东**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之日起,原告唐*琼有权以127248.26元为基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争议焦点

1.双方过错和责任划分;

2.原告是否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款项的条件。

 

、律师点评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者在工作时有义务谨慎保障自身的安全,而劳务雇佣者也有义务对雇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对方态度强硬不予赔偿时,律师的介入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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